香港政府
行政長官
- 行政會議 行政部門 公營機構 立法會 區議會 司法 終審法院 法律制度 - 法例 主權移交後政制改革 港區人大代表 港區政協委員 香港嘅司法機構(英文">英文:Judiciary)由各級法院、特別法庭同審裁處組成,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司法部門,獨立於香港嘅行政同立法機構。
法院、法庭同審裁處
根據香港基本法,終審法院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要由行政長官提名,立法會通過先可以任命;其他法官就無呢個限制。
法官任命
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,不過就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。喺香港每個區發生嘅訴訟唔一定喺返個區嘅法院聆訴(事實上唔係每區都有法院),而係集中後分派處理。而所有法院無權管中國嘅外交、國防等國家行為。
司法管轄權
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
- 皮葛
羅弼時
楊鐵樑 (1988年 - 1996年)
終審法院首席法官
- 李國能 (1997年7月1日 - ) 司法機構政務處
成立終審法院,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嘅終審機構
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,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
-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
原訟法院改稱原訟法庭
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
首席按察司改稱首席法官
按察司改稱法官
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
-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
- 李國能 (1997年7月1日 - ) 司法機構政務處
- 皮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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